FHKI
A Chamber of Commerce 轉口証網上通CRNet
English 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
主頁 工總中環簽證處遷移 熱線電話: (852)2396 3318 轉口証網上通 - 工總的一個新服務 香港工業總會網頁
   
 
    遞交
 
使用者指南
技術指南及支援
辦公室地址及聯絡
其他簽證服務
香港工業總會工頁

私 穩 政 策 聲 明

香 港 工 業 總 會 ( 工 總 ) 承 擔 保 護 網 路 用 戶 私 隱 之 責 。 我 們 向   閣 下 收 集 資 料 , 並 讓   閣 下 盡 量 掌 控 自 己 的 個 人 資 料 , 是 本 網 站 正 常 運 作 的 一 部 分 。 謹 在 本 私 隱 政 策 聲 明 中 敘 明 我 們 所 收 集 到 的 關 乎   閣 下 的 資 料 和 我 們 使 用 這 些 資 料 的 方 式 。

資 料 收 集 與 使 用

為令 向   閣 下 提 供 的 服 務 保 持 高 水 準 , 我 們 可 能 會 收 集   閣 下 自 願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,作 如 下 面 所 列 的 特 別 用 途 或 服 務 之 用 。 這 些 資 料 包 括   閣 下 的 姓 名 、 地 址 、 電 話 號碼 、 電 郵 位 址 等 等 , 我 們 會 按 照 各 有 關 頁 面 說 明 的 用 途 使 用 , 如 下 1

  • 作 處 理 會 籍 申 請 和 / 或 培 訓 課 程 與 活 動 報 名 之 用
  • 為 推 廣 香 港 與 海 外 之 間 的 商 機 提 供 服 務 , 尤 其 向 貿 易 查 詢 者 提 供 經   閣 下 事 先 同 意 的 聯 絡 與 業 務 資 料 2
  • 作 統 計 和 研 究 之 用 , 例 如 意 見 調 查3
  • 作 派 發 出 版 物 和 推 廣 宣 傳 和 研 究 資 料 之 用
  • 作 工 總 服 務 行 銷 與 推 廣 之 用
  • 作 處 理 職 位 應 徵 之 用
  • 作 跟 進 一 般 查 詢 、 評 論 及 提 議 之 用
  • 作 謀 求 達 成 其 他 相 關 目 的 之 用

未經   閣 下 同 意 ,   閣 下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不 會 作 其 他 用 途 使 用 , 除 非 是 法 律 容 許 或要 求 使 用 。 任 何 時 候   閣 下 想 停 止 收 到 關 於 工 總 服 務 的 行 銷 推 廣 資 料 , 請 聯 絡 工 總資 料 私 隱 主 任 , 之 後 , 我 們 將 遵 照 法 例 規 定 , 保 證   閣 下 不 再 收 到 關 於 工 總 服 務 的直 接 行 銷 推 廣 資 料 。4

一 般 情 況 下 ,   閣 下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只 根 據 資 料 收 集 的 目 的 存 在 而 保 留 。 如 非 法 律 法 規 另 有 規 定 , 目 的 達 成 之 後 , 這 些 資 料 即 被 銷 毀 , 不 再 繼 續 保 存 。5

資 料 保 全

工 總 採 取 必 要 措 施6 ,確 保   閣 下 提 供 給 本 網 站 的 個 人 資 料 得 到 穩 妥 的 保 管 , 只 有 獲 授 權 的 人 員 方 能 看 到; 但 工 總 不 保 証 資 料 不 受 第 三 方 破 壞 或 盜 取 , 或 不 受 電 腦 病 毒 襲 擊 。 此 外 ,   閣 下有 責 任 就 自 己 的 識 別 帳 號 和 登 入 密 碼 守 秘 。 如 因   閣 下 保 管 不 善 而 蒙 受 任 何 損 傷 ,工 總 概 不 負 責 。

材 料 使 用 限 制

本網 站 的 內 容 , 包 括 設 計 、 照 片 、 插 圖 和 內 文 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和 境 外 國 家 版 權 法 保障 , 未 經 工 總 事 前 書 面 同 意 , 不 得 複 製 、 傳 輸 或 儲 存 於 檢 索 系 統 內 。

閣 下 將 推 廣 資 料 發 送 至 工 總 網 站 , 即 被 視 為 授 權 我 們 在 工 總 網 站 上 公 布 或 因 特 別 目 的 而 使 用 該 等 資 料 , 包 括 作 市 場 推 廣 和 促 銷 活 動 之 用 。

對於 任 何 在 本 網 站 上 公 布 的 推 廣 資 料 , 均 不 應 視 作 工 總 在 任 何 國 家 內 向 該 國 法 律 不 容向 其 求 售 求 供 任 何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任 何 人 求 售 求 供 有 關 產 品 或 服 務 。

閣 下 可 為 個 人 用 途 讀 取 本 網 站 內 的 推 廣 材 料 , 但 若 未 經 工 總 事 前 書 面 同 意 , 不 得 抄 襲 、 複 製 、 修 改 、 出 售 、 展 示 、 傳 輸 和 /或 分 發 、 創 作 或 衍 生 , 或 使 用 本 網 站 內 容 作 商 業 或 公 眾 目 的 之 用 。 工 總 保 留 本 網 站 的 所 有 專 屬 權 利 。

閣 下 不 得 利 用 本 網 站 作 任 何 非 法 、 謾 罵 、 誹 謗 、 淫 穢 或 恫 嚇 之 用 。

Cookies的 使 用

Cookies是 常 用 的 內 部 導 航 器 件 , 用 於 加 速 傳 輸 和 提 供 有 用 特 點 。 當   閣 下 瀏 覽 本 網 站 時 , cookies即被 儲 存 在   閣 下 的 電 腦 硬 碟 內 。 為 了 改 善 我 們 的 服 務 , 我 們 會 記 錄   閣 下 電 腦 的 域名 , 並 跟 蹤   閣 下 瀏 覽 的 網 頁 , 據 而 統 計 訪 客 人 數 和 本 網 站 訪 客 流 量 、 經 訪 網 頁 及所 耗 時 間 等 方 面 的 使 用 狀 況 。 在 此 情 況 下 , 我 們 不 會 收 集   閣 下 的 任 何 個 人 資 料 。  閣 下 可 以 選 擇 不 接 受 cookies, 但 如 果 選 擇 不 接 受 cookies, 某 些 瀏 覽 功 能 便 會 失 效 , 例 如 橫 幅 圖 象 展 示 , 連 線 期 間 內 連 續 性 的 維 持 等 等 。

超 連 結 政 策

A.

超 連 結 到 工 總 網 站

閣 下 如 果 希 望 與 工 總 網 站 建 立 超 連 結 , 請 致 函 九 龍 尖 沙 咀 漢 口 道 5-15號 漢 口 中 心 4樓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, 或 發 電 郵 至 prcd@fhki.org.hk.,徵 求 工 總 事 先 書 面 批 准 。 工 總 會 逐 一 評 估 收 到 的 徵 求 , 並 有 決 定 建 立 超 連 結 方 式 的獨 家 酌 情 權 。 任 何 與 工 總 網 站 建 立 的 超 連 結 均 不 容 讀 取 工 總 網 站 使 用 者 的 個 人 資 料。

工總 既 無 義 務 與   閣 下 的 網 站 建 立 友 情 互 惠 連 結 , 也 不 負 責 從 第 三 方 網 站 建 立 任 何 超連 結 到 本 網 站 。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, 該 等 超 連 結 均 不 表 示 工 總 支 持 或 贊 助 該 等 網 站 , 亦不 代 表 工 總 與 該 等 網 站 有 聯 繫 。 工 總 不 參 與   閣 下 與 任 一 該 等 網 站 提 供 者 之 間 的 任何 合 同 式 安 排 。 故 此 , 對   閣 下 或 任 何 與 該 等 連 結 有 關 連 的 第 三 方 招 致 的 損 失 或 損害 , 工 總 概 不 負 責 。

B.

超 連 結 到 第 三 方 網 站

工總 網 站 ( 特 別 是 快 速 連 接 目 錄 ) 內 有 純 為 訪 客 提 供 資 訊 和 方 便 而 與 其 他 網 站 建 立 的連 接 。   閣 下 如 果 想 訪 問 與 工 總 網 站 建 立 連 接 的 其 他 網 站 , 我 們 建 議   閣 下 事 先 瞭解 所 要 訪 問 的 網 站 的 條 款 及 私 隱 政 策 。 工 總 對 於 該 等 網 站 的 內 容 或 任 何 資 訊 概 不 負責 。 在 工 總 網 站 上 建 立 該 等 連 結 ,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不 表 示 我 們 支 持 或 贊 助 該 等 網 站, 亦 不 代 表 工 總 與 該 等 網 站 有 聯 繫 。 工 總 不 參 與   閣 下 與 任 一 該 等 網 站 提 供 者 之 間的 任 何 合 同 式 的 安 排 。 故 此 , 對   閣 下 或 任 何 與 該 等 連 接 有 關 連 的 第 三 方 招 致 的 損 失 或 損 害 , 工 總 概 不 負 責 。

資 料 查 閱 與 更 正

根 據 個 人 資 料 ( 私 隱 ) 條 例 規 定 ,   閣 下 有 權 ( 1) 要 求 查 閱 或 更 正   閣 下 由 我 們 保 存 的 個 人 資 料 , ( 2) 獲 知 工 總 關 於 個 人 資 料 的 政 策 與 慣 常 處 理 辦 法 , ( 3) 獲 知 工 總 保 存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種 類 7。   閣 下 如 果 要 行 使 以 上 權 利 , 請 致 函 : 九 龍 尖 沙 咀 漢 口 道 5-15號 漢 口 中 心 4樓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資 料 私 隱 主 任 。 工 總 可 收 取 合 理 的 資 料 查 閱 費 用 。

免 除 擔 保

工總 設 置 本 網 站 , 意 在 「 實 事 求 是 」 地 提 供 資 訊 和 材 料 , 但 不 作 任 何 明 示 或 隱 含 的 保証 , 尤 其 不 擔 保 所 提 供 的 資 訊 和 材 料 的 非 侵 權 性 、 穩 妥 性 、 準 確 性 和 對 某 用 途 的 合適 性 。

儘 管 工 總 採 取 了 一 切 實 際 可 行 的 措 施 , 務 求   閣 下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不 受 非 法 或 意 外 讀 取 、 處 理 、 刪 除 , 或 作 其 他 用 途 8, 由 於 互 聯 網 本 質 的 緣 故 , 對 因 使 用 本 網 站 或 因 通 過 互 聯 網 發 自 或 發 到 工 總 的 電 郵 信 息 而 招 致 的 直 接 損 害 、 間 接 損 害 、 特 別 損 害 或 後 續 連 帶 損 害 , 工 總 不 負 任 何 形 式 的 責 任 。

中 文 版 本

如 果 本 聲 明 的 中 、 英 文 版 本 存 在 任 何 歧 義 或 衝 突 , 應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據 。

注 意 事 項 : 閣 下 進 入 本 網 站 和 瀏 覽 本 網 站 任 何 網 頁 , 即 屬 同 意 接 受 上 開 條 款 。 工 總 保 留 隨 時 修 訂 其 保 障 資 料 及 私 隱 政 策 的 權 力 , 並 把 所 作 修 訂 上 載 本 網 站 。

1 資料 用 途 應 無 所 遺 漏 , 以 確 保 任 何 作 為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互 聯 網 使 用 者 被 收 集 資 料 之 時 或之 前 , 皆 獲 明 確 告 知 其 使 用 資 料 的 所 有 目 的 是 否 均 符 合 香 港 法 例 第 486章 《 個 人 資 料 ( 私 隱 ) 條 例 》 ( 下 稱 《 條 例 》 ) 附 表 1 - 「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」 的 原 則 1(3)(b)(i)(A)項 與 原 則 5(C)項 。
2 根據 《 條 例 》 第 33(2)條, 使 用 他 人 資 料 的 人 士 ( 資 料 使 用 者 ) 若 其 主 要 業 務 地 點 在 香 港 , 或 資 料 使 用 者 在香 港 收 集 、 持 有 、 處 理 或 使 用 該 ( 等 ) 個 人 資 料 , 不 得 將 個 人 資 料 移 轉 至 香 港 以 外的 地 方 , 除 非 (一 )該 地 方 是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指 明 的 ; 或 (二 )該 使 用 者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在 該 地 方 有 與 本 條 例 大 致 上 相 似 或 能 達 致 與 本 條 例 相 同 目 的 的 法 律 已 經 生 效 ; 或 (三 )有 關 資 料 的 當 事 人 已 以 書 面 同 意 該 項 移 轉 ; 或 (四 )該使 用 者 已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預 防 措 施 , 並 已 作 出 所 有 應 有 努 力 , 以 確 保 該 等 資 料 不 會在 該 地 方 被 人 以 違 反 《 條 例 》 規 定 的 方 式 收 集 、 持 有 、 處 理 或 使 用 。 據 此 , 工 總 認為 , 在 資 料 可 能 轉 移 到 海 外 第 三 方 之 前 , 若 收 集 資 料 期 間 同 時 取 得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書面 同 意 , 便 屬 最 方 便 的 做 法
3 雖 然 個 人 資 料 可 被 收 集 作 統 計 研 究 用 途 , 但 研 究 結 果 將 會 以 不 讓 他 人 認 出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形 式 發 放 。
4 根 據 《 條 例 》 第 34條, 資 料 使 用 者 如 果 把 該 等 資 料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目 的 , 須 於 首 次 使 用 該 等 資 料 時 向 該 資料 當 事 人 表 明 , 如 果 該 資 料 當 事 人 要 求 該 使 用 者 停 止 如 此 使 用 該 等 資 料 , 該 使 用 者須 在 不 向 該 當 事 人 收 費 的 情 況 下 停 止 使 用 該 等 資 料 。
5 《 條 例 》 附 表 1 - 「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」 的 原 則 2(2)項 訂 明 , 個 人 資 料 的 保 存 時 間 , 不 得 超 過 將 其 保 存 以 貫 徹 該 等 資 料 被 使 用 或 將 被 使 用 的 目 的 而 所 需 的 時 間 。
6 請 注 意 , 為 保 障 資 料 免 受 未 經 授 權 的 查 閱 或 處 理 而 採 取 的 必 要 措 施 , 須 考 慮 下 列 事 項 :
(a) 該 等 資 料 的 種 類 以 及 一 旦 發 生 上 述 情 況 可 能 造 成 的 傷 害 ;
(b) 儲 存 該 等 資 料 的 地 點 ;
(c) 藉 自 動 化 方 法 或 其 他 方 法 加 入 儲 存 該 等 資 料 的 設 備 中 的 保 全 措 施 ;
(d) 為 確 保 可 查 閱 該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品 格 良 好 、 態 度 審 慎 及 辦 事 能 力 稱 職 而 採 取 的 措 施 ; 及
(e) 為 確 保 資 料 安 全 傳 送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。
〔 《 條 例 》 附 表 1 - 「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」 的 原 則 4〕
7 資 料 使 用 者 須 明 確 或 按 照 《 條 例 》 附 表 1 - 「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」 的 原 則 1(3)(b)(ii)(A)項 和 原 則 5規 定 須 採 取 的 一 切 實 際 可 行 步 驟 , 告 知 資 料 當 事 人 此 等 權 利 。
8 一 如 《 條 例 》 附 表 1 -「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」 的 第 1原 則 所 規 限 。

 
免責聲明 私隱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