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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 稳 政 策 声 明
香 港 工 业 总 会 ( 工 总 ) 承 担 保 护 网 路 用 户 私 隐 之 责 。 我 们 向 阁 下 收 集 资 料 , 并 让 阁 下 尽 量 掌 控 自 己 的 个 人 资 料 , 是 本 网 站 正 常 运 作 的 一 部 分 。 谨 在 本 私 隐 政 策 声 明 中 叙 明 我 们 所 收 集 到 的 关 乎 阁 下 的 资 料 和 我 们 使 用 这 些 资 料 的 方 式 。
资 料 收 集 与 使 用
为令 向 阁 下 提 供 的 服 务 保 持 高 水 准 , 我 们 可 能 会 收 集 阁 下 自 愿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,作 如 下 面 所 列 的 特 别 用 途 或 服 务 之 用 。 这 些 资 料 包 括 阁 下 的 姓 名 、 地 址 、 电 话 号码 、 电 邮 位 址 等 等 , 我 们 会 按 照 各 有 关 页 面 说 明 的 用 途 使 用 , 如 下 1:
- 作 处 理 会 籍 申 请 和 / 或 培 训 课 程 与 活 动 报 名 之 用
- 为 推 广 香 港 与 海 外 之 间 的 商 机 提 供 服 务 , 尤 其 向 贸 易 查 询 者 提 供 经 阁 下 事 先 同 意 的 联 络 与 业 务 资 料 2
- 作 统 计 和 研 究 之 用 , 例 如 意 见 调 查3
- 作 派 发 出 版 物 和 推 广 宣 传 和 研 究 资 料 之 用
- 作 工 总 服 务 行 销 与 推 广 之 用
- 作 处 理 职 位 应 征 之 用
- 作 跟 进 一 般 查 询 、 评 论 及 提 议 之 用
- 作 谋 求 达 成 其 他 相 关 目 的 之 用
未经 阁 下 同 意 , 阁 下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不 会 作 其 他 用 途 使 用 , 除 非 是 法 律 容 许 或要 求 使 用 。 任 何 时 候 阁 下 想 停 止 收 到 关 于 工 总 服 务 的 行 销 推 广 资 料 , 请 联 络 工 总资 料 私 隐 主 任 , 之 后 , 我 们 将 遵 照 法 例 规 定 , 保 证 阁 下 不 再 收 到 关 于 工 总 服 务 的直 接 行 销 推 广 资 料 。4
一 般 情 况 下 , 阁 下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只 根 据 资 料 收 集 的 目 的 存 在 而 保 留 。 如 非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, 目 的 达 成 之 后 , 这 些 资 料 即 被 销 毁 , 不 再 继 续 保 存 。5
资 料 保 全
工 总 采 取 必 要 措 施6 ,确 保 阁 下 提 供 给 本 网 站 的 个 人 资 料 得 到 稳 妥 的 保 管 , 只 有 获 授 权 的 人 员 方 能 看 到; 但 工 总 不 保 证 资 料 不 受 第 三 方 破 坏 或 盗 取 , 或 不 受 电 脑 病 毒 袭 击 。 此 外 , 阁 下有 责 任 就 自 己 的 识 别 帐 号 和 登 入 密 码 守 秘 。 如 因 阁 下 保 管 不 善 而 蒙 受 任 何 损 伤 ,工 总 概 不 负 责 。
材 料 使 用 限 制
本网 站 的 内 容 , 包 括 设 计 、 照 片 、 插 图 和 内 文 受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境 外 国 家 版 权 法 保障 , 未 经 工 总 事 前 书 面 同 意 , 不 得 复 制 、 传 输 或 储 存 于 检 索 系 统 内 。
阁 下 将 推 广 资 料 发 送 至 工 总 网 站 , 即 被 视 为 授 权 我 们 在 工 总 网 站 上 公 布 或 因 特 别 目 的 而 使 用 该 等 资 料 , 包 括 作 市 场 推 广 和 促 销 活 动 之 用 。
对于 任 何 在 本 网 站 上 公 布 的 推 广 资 料 , 均 不 应 视 作 工 总 在 任 何 国 家 内 向 该 国 法 律 不 容向 其 求 售 求 供 任 何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任 何 人 求 售 求 供 有 关 产 品 或 服 务 。
阁 下 可 为 个 人 用 途 读 取 本 网 站 内 的 推 广 材 料 , 但 若 未 经 工 总 事 前 书 面 同 意 , 不 得 抄 袭 、 复 制 、 修 改 、 出 售 、 展 示 、 传 输 和 /或 分 发 、 创 作 或 衍 生 , 或 使 用 本 网 站 内 容 作 商 业 或 公 众 目 的 之 用 。 工 总 保 留 本 网 站 的 所 有 专 属 权 利 。
阁 下 不 得 利 用 本 网 站 作 任 何 非 法 、 谩 骂 、 诽 谤 、 淫 秽 或 恫 吓 之 用 。
Cookies的 使 用
Cookies是 常 用 的 内 部 导 航 器 件 , 用 于 加 速 传 输 和 提 供 有 用 特 点 。 当 阁 下 浏 览 本 网 站 时 , cookies即被 储 存 在 阁 下 的 电 脑 硬 碟 内 。 为 了 改 善 我 们 的 服 务 , 我 们 会 记 录 阁 下 电 脑 的 域名 , 并 跟 踪 阁 下 浏 览 的 网 页 , 据 而 统 计 访 客 人 数 和 本 网 站 访 客 流 量 、 经 访 网 页 及所 耗 时 间 等 方 面 的 使 用 状 况 。 在 此 情 况 下 , 我 们 不 会 收 集 阁 下 的 任 何 个 人 资 料 。 阁 下 可 以 选 择 不 接 受 cookies, 但 如 果 选 择 不 接 受 cookies, 某 些 浏 览 功 能 便 会 失 效 , 例 如 横 幅 图 象 展 示 , 连 线 期 间 内 连 续 性 的 维 持 等 等 。
超 连 结 政 策
| A. |
超 连 结 到 工 总 网 站
阁 下 如 果 希 望 与 工 总 网 站 建 立 超 连 结 , 请 致 函 九 龙 尖 沙 咀 汉 口 道 5-15号 汉 口 中 心 4楼 香 港 工 业 总 会 , 或 发 电 邮 至 prcd@fhki.org.hk.,征 求 工 总 事 先 书 面 批 准 。 工 总 会 逐 一 评 估 收 到 的 征 求 , 并 有 决 定 建 立 超 连 结 方 式 的独 家 酌 情 权 。 任 何 与 工 总 网 站 建 立 的 超 连 结 均 不 容 读 取 工 总 网 站 使 用 者 的 个 人 资 料。
工总 既 无 义 务 与 阁 下 的 网 站 建 立 友 情 互 惠 连 结 , 也 不 负 责 从 第 三 方 网 站 建 立 任 何 超连 结 到 本 网 站 。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, 该 等 超 连 结 均 不 表 示 工 总 支 持 或 赞 助 该 等 网 站 , 亦不 代 表 工 总 与 该 等 网 站 有 联 系 。 工 总 不 参 与 阁 下 与 任 一 该 等 网 站 提 供 者 之 间 的 任何 合 同 式 安 排 。 故 此 , 对 阁 下 或 任 何 与 该 等 连 结 有 关 连 的 第 三 方 招 致 的 损 失 或 损害 , 工 总 概 不 负 责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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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B. |
超 连 结 到 第 三 方 网 站
工总 网 站 ( 特 别 是 快 速 连 接 目 录 ) 内 有 纯 为 访 客 提 供 资 讯 和 方 便 而 与 其 他 网 站 建 立 的连 接 。 阁 下 如 果 想 访 问 与 工 总 网 站 建 立 连 接 的 其 他 网 站 , 我 们 建 议 阁 下 事 先 了解 所 要 访 问 的 网 站 的 条 款 及 私 隐 政 策 。 工 总 对 于 该 等 网 站 的 内 容 或 任 何 资 讯 概 不 负责 。 在 工 总 网 站 上 建 立 该 等 连 结 ,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不 表 示 我 们 支 持 或 赞 助 该 等 网 站, 亦 不 代 表 工 总 与 该 等 网 站 有 联 系 。 工 总 不 参 与 阁 下 与 任 一 该 等 网 站 提 供 者 之 间的 任 何 合 同 式 的 安 排 。 故 此 , 对 阁 下 或 任 何 与 该 等 连 接 有 关 连 的 第 三 方 招 致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, 工 总 概 不 负 责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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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 料 查 阅 与 更 正
根 据 个 人 资 料 ( 私 隐 ) 条 例 规 定 , 阁 下 有 权 ( 1) 要 求 查 阅 或 更 正 阁 下 由 我 们 保 存 的 个 人 资 料 , ( 2) 获 知 工 总 关 于 个 人 资 料 的 政 策 与 惯 常 处 理 办 法 , ( 3) 获 知 工 总 保 存 的 个 人 资 料 的 种 类 7。 阁 下 如 果 要 行 使 以 上 权 利 , 请 致 函 : 九 龙 尖 沙 咀 汉 口 道 5-15号 汉 口 中 心 4楼 香 港 工 业 总 会 资 料 私 隐 主 任 。 工 总 可 收 取 合 理 的 资 料 查 阅 费 用 。
免 除 担 保
工总 设 置 本 网 站 , 意 在 「 实 事 求 是 」 地 提 供 资 讯 和 材 料 , 但 不 作 任 何 明 示 或 隐 含 的 保证 , 尤 其 不 担 保 所 提 供 的 资 讯 和 材 料 的 非 侵 权 性 、 稳 妥 性 、 准 确 性 和 对 某 用 途 的 合适 性 。
尽 管 工 总 采 取 了 一 切 实 际 可 行 的 措 施 , 务 求 阁 下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不 受 非 法 或 意 外 读 取 、 处 理 、 删 除 , 或 作 其 他 用 途 8, 由 于 互 联 网 本 质 的 缘 故 , 对 因 使 用 本 网 站 或 因 通 过 互 联 网 发 自 或 发 到 工 总 的 电 邮 信 息 而 招 致 的 直 接 损 害 、 间 接 损 害 、 特 别 损 害 或 后 续 连 带 损 害 , 工 总 不 负 任 何 形 式 的 责 任 。
中 文 版 本
如 果 本 声 明 的 中 、 英 文 版 本 存 在 任 何 歧 义 或 冲 突 , 应 以 英 文 版 本 为 准 据 。
| 注 意 事 项 : |
阁 下 进 入 本 网 站 和 浏 览 本 网 站 任 何 网 页 , 即 属 同 意 接 受 上 开 条 款 。 工 总 保 留 随 时 修 订 其 保 障 资 料 及 私 隐 政 策 的 权 力 , 并 把 所 作 修 订 上 载 本 网 站 。 |
| 1 |
资料 用 途 应 无 所 遗 漏 , 以 确 保 任 何 作 为 资 料 当 事 人 的 互 联 网 使 用 者 被 收 集 资 料 之 时 或之 前 , 皆 获 明 确 告 知 其 使 用 资 料 的 所 有 目 的 是 否 均 符 合 香 港 法 例 第 486章 《 个 人 资 料 ( 私 隐 ) 条 例 》 ( 下 称 《 条 例 》 ) 附 表 1 - 「 保 障 资 料 原 则 」 的 原 则 1(3)(b)(i)(A)项 与 原 则 5(C)项 。 |
| 2 |
根据 《 条 例 》 第 33(2)条, 使 用 他 人 资 料 的 人 士 ( 资 料 使 用 者 ) 若 其 主 要 业 务 地 点 在 香 港 , 或 资 料 使 用 者 在香 港 收 集 、 持 有 、 处 理 或 使 用 该 ( 等 ) 个 人 资 料 , 不 得 将 个 人 资 料 移 转 至 香 港 以 外的 地 方 , 除 非 (一 )该 地 方 是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专 员 指 明 的 ; 或 (二 )该 使 用 者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在 该 地 方 有 与 本 条 例 大 致 上 相 似 或 能 达 致 与 本 条 例 相 同 目 的 的 法 律 已 经 生 效 ; 或 (三 )有 关 资 料 的 当 事 人 已 以 书 面 同 意 该 项 移 转 ; 或 (四 )该使 用 者 已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预 防 措 施 , 并 已 作 出 所 有 应 有 努 力 , 以 确 保 该 等 资 料 不 会在 该 地 方 被 人 以 违 反 《 条 例 》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集 、 持 有 、 处 理 或 使 用 。 据 此 , 工 总 认为 , 在 资 料 可 能 转 移 到 海 外 第 三 方 之 前 , 若 收 集 资 料 期 间 同 时 取 得 资 料 当 事 人 的 书面 同 意 , 便 属 最 方 便 的 做 法 |
| 3 |
虽 然 个 人 资 料 可 被 收 集 作 统 计 研 究 用 途 , 但 研 究 结 果 将 会 以 不 让 他 人 认 出 资 料 当 事 人 的 形 式 发 放 。 |
| 4 |
根 据 《 条 例 》 第 34条, 资 料 使 用 者 如 果 把 该 等 资 料 用 于 直 接 促 销 目 的 , 须 于 首 次 使 用 该 等 资 料 时 向 该 资料 当 事 人 表 明 , 如 果 该 资 料 当 事 人 要 求 该 使 用 者 停 止 如 此 使 用 该 等 资 料 , 该 使 用 者须 在 不 向 该 当 事 人 收 费 的 情 况 下 停 止 使 用 该 等 资 料 。 |
| 5 |
《 条 例 》 附 表 1 - 「 保 障 资 料 原 则 」 的 原 则 2(2)项 订 明 , 个 人 资 料 的 保 存 时 间 , 不 得 超 过 将 其 保 存 以 贯 彻 该 等 资 料 被 使 用 或 将 被 使 用 的 目 的 而 所 需 的 时 间 。 |
| 6 |
请 注 意 , 为 保 障 资 料 免 受 未 经 授 权 的 查 阅 或 处 理 而 采 取 的 必 要 措 施 , 须 考 虑 下 列 事 项 :
| (a) |
该 等 资 料 的 种 类 以 及 一 旦 发 生 上 述 情 况 可 能 造 成 的 伤 害 ; |
| (b) |
储 存 该 等 资 料 的 地 点 ; |
| (c) |
藉 自 动 化 方 法 或 其 他 方 法 加 入 储 存 该 等 资 料 的 设 备 中 的 保 全 措 施 ; |
| (d) |
为 确 保 可 查 阅 该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品 格 良 好 、 态 度 审 慎 及 办 事 能 力 称 职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; 及 |
| (e) |
为 确 保 资 料 安 全 传 送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。
〔 《 条 例 》 附 表 1 - 「 保 障 资 料 原 则 」 的 原 则 4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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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7 |
资 料 使 用 者 须 明 确 或 按 照 《 条 例 》 附 表 1 - 「 保 障 资 料 原 则 」 的 原 则 1(3)(b)(ii)(A)项 和 原 则 5规 定 须 采 取 的 一 切 实 际 可 行 步 骤 , 告 知 资 料 当 事 人 此 等 权 利 。 |
| 8 |
一 如 《 条 例 》 附 表 1 -「 保 障 资 料 原 则 」 的 第 1原 则 所 规 限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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